《重庆大学综合治理考核办法》
责任编辑:王成刚 发布日期:2018-07-11 点击: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央《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和《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全校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比。

第三条  各单位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机关部处主要负责同志、各学院及校内其他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按照《重庆大学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重庆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分标准》,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

第五条  考核总分100分,具体内容见《重庆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分标准》。

第六条  考核每年一次,次年1月对上年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评定结果60分以下的不达标,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具备年终评选先进资格。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失泄密案件;

(二)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负有责任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65103581)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