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户口事项
※以上所需的材料未做特别说明的均需准备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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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立户条件:有合法稳定住所。租住房、借用房者不能立户; 若迁往重庆市外房产处的或夫妻投靠迁移户口的需先办理迁入地的准迁证后再迁出。
1.已婚教职工双方户口都属集体户的,且无自有房产的(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证明),经学校保卫处同意,所生子女可入父亲或母亲集体户落户;
2.已婚教职工夫妻一方户口属本校集体户,另一方为非集体户口的,原则上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的父亲或母亲落户;
3.教职工原系集体户口的,购买住房单独立户后,先将本人户口迁入住房,再申请办理未成年子女或无职业配偶投靠。
4.所需资料为:教职工户口证明、生育服务证、结婚证、新生儿出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