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公共区域活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重大校办〔2021〕15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规范校园公共区域活动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A、B、C校区公共区域举办的各类室外活动(以下简称“活动”)。教职工住宅区、体育场馆内、虎溪校区公共区域的活动管理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活动遵循“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校长办公室、保卫处是举办活动的审批和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活动由举办单位(校内二级单位)在网上服务大厅(电脑端)或“今日校园”APP(手机端)办理公共区域申请,由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申请内容中应说明活动的主要形式、所使用的设备等情况。活动应当有详细周密的组织开展方案,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 活动一般应在指定区域内举行,指定区域包括A区学生宿舍区、A区竹林,B区学生宿舍区、B区第二综合楼周边,C区学生宿舍区、C区行政办公楼前广场。
第六条 在指定区域开展活动的,由保卫处审批。如确需在
非指定区域开展活动的,由校长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审批信息由系统自动推送至保卫处。
第七条 审批部门不直接接受校外单位的活动申请。校外单位来校开展活动的,需有校内合作单位,并由校内合作单位作为举办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
第八条 电影、电视制作单位需要入校拍摄的,由宣传部审查,并由宣传部作为举办单位报校长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审批信息由系统自动推送至保卫处。
第九条 摆放宣传展板视为开展活动,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在指定区域摆放的,原则上使用学校提供的析架,尺寸规格为3米(长 )×2米(高),摆放时长不超过3天,到期后拆除。在非指定区域摆放的,须严格按照审批同意的规格、形式进行制作和摆放。如出现违规情况,保卫处将予以拆除,并在学校综合治理考评中扣减举办单位相应分数。
第三章 活动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 提倡并支持师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化、体育等活动。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生培养等事项无关的活动禁止在校内举行,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校长办公室报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不得组织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法律法规
禁止的活动;不得组织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擅自使用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学习生活的声、光、电等设备。活动须符合学校关于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禁止校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私自进入校园开展各类活动。
第十三条 在公共区域开展的活动,由举办单位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管控,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各单位大楼内部场地(如大厅、过道等)举行的活动,由各单位和该大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公共区域活动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重大校办〔2018〕 74号)同时废止。